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1日
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休宁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三条 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新型工业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和工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具体奖补条款适用以下情形。
(一)企业投资奖励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对企业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省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制造导向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或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废气和污水治理等清洁化生产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发展奖励
1.对首次年工业产值达到6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对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按照社会贡献评出A、B、C、D四档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5万元。
3.加大亩均效益奖励,鼓励企业进园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亩均贡献逐年增长且不低于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的标准,按参评企业评出亩均贡献前10名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3名,奖励企业30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企业20万元;三等奖4名,奖励企业10万元。
4.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奖励2万元,自入规第二年起年产值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的,连续奖励两年,每年2万元。乡镇、开发区每完成一户入规企业,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
5.经省(经信厅)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或使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6.对本县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助。
7.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当年每办理一件奖励1万元。
8.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一次。
9.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个转企奖励,对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并稳定经营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创业补贴。
(三)企业经营奖励
1.担保费补助: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给予担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会展补助: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给予参会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
3.电商换市:企业旗舰店或电商专卖店年网上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按电子商务销售额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协同发展奖励:鼓励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县内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奖励
1.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奖励5万元。
5.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
6.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徽工业精品”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在市级补助的标准上再给予50%一次性补助。
(五)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奖励
1.首次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
2.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
3.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5万元。
4.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按照云平台服务商建设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奖励5万元。
(七)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政策与省、市科技创新激励政策保持衔接)
2.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5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4.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且实际发生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在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7.支持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对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企业每个科技成果评价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新技术(不含专利)、新产品、新品种、标准;基础理论成果:基础理论项目评价证书或学术专著;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项目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每个奖励0.1万元。
8.支持企业申报专利。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PCT)的,每件奖励2万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10件、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首次列入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贯标)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
9.鼓励企业参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行业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5万元;获得安徽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1万元。
(八)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奖励
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采用认定奖补方式,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1.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展位费(不超过2个展位的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展会期间的不超过两个参展人员的费用(人员费用构成: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补助天数不超过展会天数加布展2天撤展1天)。所有申报企业在境外参展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IS0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IS0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支持范围仅包括企业认证的认证费,咨询、培训、服务等相关费用不在支持之列。
3.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内容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 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4.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不支持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收取得的代理费。
5.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第六条 服务企业经费补助
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组织项目编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科技推广、统计基础、开展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在适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17〕22号)同时废止。